第五十九条
有效交通警察对以下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教育后放行,不得处罚:
(一)机动车违反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经交通警察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违反信号灯、信号标志、标线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及时摘除的;
(五)未粘贴检验、保险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及时粘贴的;
(六)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及时提供有效证件的;
(七)车门、车厢未关好行驶的,经交通警察警告后立即纠正的;
(八)非机动车违法载物,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纠正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