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三条有效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在急弯、陡坡、临崖、泥石流和冰雪等危险路段,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在距离学校、村庄、岔路口等路段五十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