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