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倡导下列文明祭祀行为:

通过设定的公共文明祭祀场所以及公墓、殡葬服务机构设置的追思墙、追思堂、逝者信箱和祭祀网络平台等开展祭祀;

租赁花圈、花篮等可重复使用、可降解的祭祀用品开展祭祀;

通过鲜花、音乐、植树缅怀、书信追思、黄丝带、清扫墓碑等形式开展祭祀;

(四)其他安全、节俭、绿色的文明祭祀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地点设定公共文明祭祀场所,完善文明祭祀的设施和途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