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禁止下列有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妨害他人和公共秩序、宣扬封建迷信的祭祀及其他相关行为:

(一)制造、销售、运输、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二)搭设灵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公共场所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等祭祀用品;

(三)抛撒纸钱、压桥头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祭祀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