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明祭祀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本市禁止下列有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妨害他人和公共秩序、宣扬封建迷信的祭祀及其他相关行为:(一)制造、销售、运输、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二)搭设灵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公共场所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等祭祀用品;(三)抛撒纸钱、压桥头纸;(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祭祀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