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后的余额,20%上缴自治区财政,20%上缴地、州、市财政,60%留给县(市)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