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