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兵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兵团师(局)、团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所在地(州)、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