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农田防护林发展目标、用地、建设、保护、管理、水资源保障、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内容,并与林草发展、防沙治沙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