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编制本级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