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遵循因害设防、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新建和完善农田防护林。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