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实行林长制,设立自治州、县(市)、乡(镇)等各级林长制体系,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保护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的保护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