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农田防护林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