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农田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修复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