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田防护林修复完善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缺失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对退化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对成过熟农田防护林在采伐限额指标内按时采伐更新,提高农田防护林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