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恢复渠系或者增设农田防护林节水管网等灌溉配套设施。新建农田节水灌溉设施的,应当同步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农田防护林渠系、管道等灌溉设施。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