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县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各项工作,应当依据分配的社会经济用水指标,统筹安排农田防护林用水,保证农田防护林的生长和恢复。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冬春闲水、洪水浇灌农田防护林。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