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田防护林由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建后管护;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