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投入,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优先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与保护。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个人参与农田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对建设和保护农田防护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