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田防护林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核发证书。在国有土地上营造防护林,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的时间、地点、面积、林种、标准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任务。在集体土地上营造农田防护林,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农田防护林管护合同,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农田防护林的营造、更新与管护。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