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田防护林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核发证书。

在国有土地上营造防护林,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的时间、地点、面积、林种、标准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任务。

在集体土地上营造农田防护林,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农田防护林管护合同,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农田防护林的营造、更新与管护。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