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供求异常波动、失衡等状况,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