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