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安全监管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检举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