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流通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安全保障执法力量。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