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超标粮食,应当责令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粮食经营主体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向经营活动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