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安全监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制定超标粮食处置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定,处置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原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