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

粮食经营者收购和销售出入库粮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作食品加工原料。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