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粮食储备。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恢复库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