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费用按粮权属性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粮权所属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核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