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需要,核定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核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按照核定的规模,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调用高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