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地方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优化布局、提升功能。建设地方政府储备粮智能化监管系统,推广应用绿色储粮和信息化、智能化等仓储管理技术。地方政府储备粮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不得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有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