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需要,核定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核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按照核定的规模,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调用高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