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督,对本行政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