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健全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