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对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加快粮食产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

县(市、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