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指导、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