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业带、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禁止擅自改变已经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业带、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