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业带、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

禁止擅自改变已经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业带、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