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全程参加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日程安排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