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第十八条有效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人事任免事项提出议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