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进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在规定位置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人引导车辆、行人通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