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省或者设区的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或者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线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