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和专业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养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