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

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纳入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公路建设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