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