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