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四条有效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现场。在交接班时,从业人员应当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确认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