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三条有效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进行岗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状态;(二)所用工具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定要求;(三)作业场地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齐全完好;(五)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