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二条有效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