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采、输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勘探、开采、输送的安全生产管理,重要设施和危险场所应当有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并配备防雷、防爆、防静电装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