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村(居)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在办理相关许可前,应当经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许可,擅自改扩建,随意更改承重结构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