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按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出借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